债权类基础资产
“债权人已完全履约、债务人付款时间与金额明确的合同债权”
第 3.1.1 条
本指引所称债权类基础资产,是指债权人已经完全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债务人付款时间和付款金额明确的合同债权,包括企业应收账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小额贷款债权、企业融资债权等。
- 3.2.1企业应收账款——企业因履行合同项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的义务后获得的付款请求权,但因持有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除外。
- 3.3.1融资租赁债权——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债务人(承租人)享有的租金债权、附属担保权益(如有)及其他权利(如有)。
- 3.4.1小额贷款债权——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过线下或者线上方式(网络小额贷款)开展放贷业务,依据借款合同向债务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 3.5.1企业融资债权——原始权益人通过信托向企业发放的融资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和其他权利(如有)。
- 3.1.2(一)原始权益人已遵守并履行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合同项下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满足,且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不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
- 3.1.2(二)同一合同项下的未偿本金和利息(如有)原则上应当全部入池;涉及拆分入池的,基础资产及现金流应当可识别、可特定化,债务偿付顺序明确。
- 3.1.2(三)基础资产不存在逾期情形,历史偿付情况良好。
- 3.1.2(四)债务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接入的第三方征信数据(如有)或原始权益人自身积累的客户征信数据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不良贷款记录及其他违约情形。
- 3.2.3应收账款:资产池至少包括 10 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且单个债务人入池金额占比不超过 50%。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的,可免于上述债务人分散度要求。
- 3.3.3融资租赁债权:至少 10 个无关联债务人,单个债务人占比不超过 50%,且前 5 大债务人占比不超过 70%。
- 3.4.3小额贷款债权:至少 10 个无关联债务人且单个占比不超过 50%。原始权益人信用状况良好且设置有效增信措施的,可豁免。
- 3.1.3同时满足「现金流回款金额和期限确定且笔数较少 / 付款条件已满足 / 无循环购买安排 / 投资者可清晰识别现金流状况」四项的,可以不提交现金流预测报告。
- 3.1.4现金流预测应充分考虑违约率、违约回收率、早偿率、预期收益率变动及相关税费是否由专项计划承担;逾期率、违约率原则上应为未经核销前的静态数据。
“整理自《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大类基础资产(2026 年修订)》(2026-07-24 发布并施行,2022-12-30 版(上证发〔2022〕165 号)同时废止)。 每条均标注条款号,以原文为准 —— 上交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