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贷款基础资产
“以不动产项目抵押、以其未来运营收入质押并作为偿债来源的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债权”
第 5.1 条
本指引所称不动产抵押贷款,是指以不动产项目提供抵押担保,以不动产项目未来运营收入提供质押担保并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如有)与其他权利(如有)。
- 5.1信托贷款。
- 5.1委托贷款。
- 5.1其他形式的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如有)与其他权利(如有)。
- 5.6不动产项目所有权人应当以不动产项目和底层运营收入为抵押贷款提供抵押和质押担保,并及时完成不动产抵押和运营收入质押登记手续;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并履行必要的内外部授权及审批程序。
- 5.12专项计划期限应当与不动产项目权属证明文件或者经营权合同剩余期限相匹配。
- 5.16借款人应当资质情况良好,且符合本指引第 2.4.3 条的相关要求。
- 5.7评估报告应由符合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原则上以收益法作为主要估价方法,并披露评估过程与重要参数(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剩余期限、运营收入、运营成本、运营净收益、资本性支出、折现率等)。
- 5.11评估报告中收益法预测现金流与现金流预测报告差异比例超过 10% 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对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
- 5.13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抵押率应当合理,须结合现金流、评估价值、抵押率、区位及项目过往银行贷款等情况审慎确定。
- 5.14各兑付期间内,专项计划预期可分配现金流应当覆盖当期应付税金、费用以及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之和。
本次修订参照第六章不动产基础资产的口径,优化了本章的合规准入、运营与现金流、评估与现金流预测条款,并明确了跟踪评估时间要求。
“整理自《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大类基础资产(2026 年修订)》(2026-07-24 发布并施行,2022-12-30 版(上证发〔2022〕165 号)同时废止)。 每条均标注条款号,以原文为准 —— 上交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