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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区/专项品种与大类基础资产/未来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
ABS · 大类基础资产 · 第四章

未来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

特许经营或排他性的市政、交通、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运营所产生的未来收入

第四章2026-07-24 施行共 8 章 163 条
01 · DEFINITION · 指引定义
4.1.1

本指引所称未来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是指特定原始权益人基于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及领域的基础设施运营维护,或者从事具备特许经营或排他性质的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所产生的收入。

02 · ASSET TYPES · 涵盖的资产类型
  • 4.1.1市政设施: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
  • 4.1.1交通设施:公路、铁路、机场等。
  • 4.1.1公共服务:教育、健康养老等。
  • 4.1.3(一)现金流入中包含中央财政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能源清洁化利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建设、绿色节能建筑等领域项目。
  • 4.1.3(二)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按「污染者/使用者付费」原则由企业或个人缴纳、全额上缴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入。
03 · ADMISSION · 准入与合规要点
  • 4.1.2基础资产、底层资产(如有)的运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特许经营等经营许可或其他经营资质,且资质应当能覆盖专项计划期限。存在展期安排的,需取得授权方或主管部门的书面意向函并揭示风险。
  • 4.1.5底层资产、相关资产应当向专项计划或其相关方质押、抵押以保障现金流回收,授权批准手续齐备并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未登记的须说明原因、揭示风险并设置缓释措施。
  • 4.1.6专项计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交通运输、能源、水利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可以适当延长。
04 · CASHFLOW · 现金流、分散度与评估
  • 4.1.7应当聘请现金流预测机构编制现金流预测报告,结合历史数据并充分考虑宏观及区域经济、行业政策、原始权益人资质取得及持续经营能力等因素。
  • 4.1.8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应当全额归集至专项计划账户或管理人有效监管的账户,形成资金闭环管理。
  • 修订说明(三)2本次修订细化了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运营成本覆盖要求:经营现金流入扣除归集现金流后,应当能够覆盖维持其持续稳定运营(含基础资产运营)的各项成本、税费等支出。
05 · EXCLUDED · 明确不得作为基础资产
  • 4.1.3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等未来经营性收入,以及物业服务费、缺乏实质抵押品的商业物业租金(不含住房租赁),不得作为基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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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大类基础资产(2026 年修订)》(2026-07-24 发布并施行,2022-12-30 版(上证发〔2022〕165 号)同时废止)。 每条均标注条款号,以原文为准 —— 上交所原文。”